答:为减少因工程勘测考察成果不准确引起的基础施工签证、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0月印发了《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通〔2017〕129号)。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勘察设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勘察设计行业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扬优势的原则,市住房建设局组织对《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测考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修改版)》;《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测考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通〔2017〕12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1、强调了建筑设计企业的首要责任。完善了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勘察设计书面合同的要求,新增预留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结算尾款的管理要求。
2、进一步细化了建筑设计企业加强地质勘查全过程管控有关要求,新增建筑设计企业填写《建筑设计企业工程勘测考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勘察任务完成后验收勘察报告,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做勘察技术交底的管理要求
4、修改了施工中发现不可预测的复杂地层时相关要求,需调整方案和投资的,根据《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1、补充了信息化监督管理要求。勘察单位理应当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在“广西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创建项目信息。
2、补充了工程勘测考察单位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管理。工程勘察单位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修改了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修订为技术代表应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3、继续强调了勘察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做勘察技术交底,组织参加施工验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1、明确了设计单位组织并且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相关依据,最重要的包含有关法律和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审查合格的工程勘测考察成果文件,并且要求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情况、施工作业情况及项目使用单位对使用功能的要求。
2、规定设计单位在开展设计中应与勘察单位加强沟通,共同会商确定设计所采用的基础形式;要求设计人员最大限度地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各专业设计文件核验把关、验收签字。
3、规定设计单位理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减少实际工程质量发展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盖章。组织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核查现场施工是否与经施工图审核检查备案的文件一致,及时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1、审图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审查质量。针对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工程通信配套设施标准等内容重点审查。
2、对缺少《建筑设计企业工程勘测考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的勘察成果报告不得开展审查。
3、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设计变更擅自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程技术标准、未落实专项审查意见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补充了关于设计质量监管的要求。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按图施工管理,在施工现场监督时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审查合格的,依法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2、强化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程勘测考察现场作业抽查、工地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核查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进行查处,责成相关的单位整改。
3.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发现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等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等单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