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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1 |   作者: 新闻动态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系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计划、规划、国土、乡镇企业、环保、技术监督、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由国土管理部门、墙改管理机构分别核定并逐年减少粘土实心砖(瓦)的用地面积和产量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理应当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供应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工业废渣利用单位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贮灰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工业废渣利用单位收取费用。

  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在粘土实心砖(瓦)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制定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每年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计划指标下达到设计、实施工程单位,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逐年增长,并负责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

  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产品达不到标准或者配套应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设计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做设计,保证节能建筑规划设计质量。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个人住宅建房)在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定要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不能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0.05元)向所在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减缴、免缴、缓缴专项用费。

  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未按本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征收的专项用费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周转。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完善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审批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对制度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专项用费。

  (四)奖励开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突破核定的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用地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超出的用地面积,按违法占用土地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毁田、毁堤、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砖瓦企业和小土窑,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决定减缴、免缴、缓缴专项用费的,其决定无效,由上级墙改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对作出决定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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