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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ocx

发布时间:2024-12-19 |   作者: LJ减水剂系列



描述:...

产品详细

  

202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ocx

  为贯彻国家相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深圳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根据深圳市的气候特点和详细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当一栋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时,其公共建筑部分应按照本规范进行节能设计。

  医疗卫生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铁路旅客站、港口客运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站等;

  临时建筑、交通岗亭、报刊亭、30m2以下的独立门卫值班室、独立建筑的公共厕所以及垃圾站可不执行本规范。

  除电子工程建筑以外,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宜按本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原则上按照本规范执行,对于政府投资有限制的公共建筑项目,如中小学加固改造等小型项目;或社会投资无建筑外围护结构(包含外墙、门窗)的改造内容,仅有室内装修的小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0m2)可以不执行本规范。仅有室内装修的项目涉及有电气及空调改造的,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按本规范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旨在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隔热能力,提高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的利用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回收、照明节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总能耗。

  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的基本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不是满足节能设计要求。

  在稳态传热条件下,1m厚的材料板,两侧表面温差为1℃时,单位时间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W/(m·K)。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材料厚度与导热系数的比值,单位:(m2·K)/W。单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式中δ为材料层的厚度;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j/?j)。

  当某一足够厚度单一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表面温度将按同一周期波动,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单位:W/(m2·K)。其值越大,材料的耐热性越好。2.0.10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D值越大,温度波在其中的衰减越快,围护结构的耐热性越好。

  式中 R——单层材料的热阻[(m2·K)/W];S——单层材料的蓄热系数[W/(m2·K)]。

  不同屋面或不同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按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可按式(4.12)计算:

  窗口有建筑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建筑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

  水平遮阳、垂直遮阳和挡板遮阳三种基本外遮阳方式的SD值依据本规范附录C进行计算。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SD值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

  通过玻璃、门窗或透光幕墙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与投射到玻璃、门窗或透光幕墙构件上的太阳辐射照度的比值。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同于遮阳系数(SC)值,遮阳系数(SC)的定义为透进玻璃、门窗、透光幕墙及其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进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

  (3mm厚的透光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3mm玻璃太阳能总透射比理论值为0.87。因此可按SHGC等于SC乘以0.87进行换算。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给出了SHGC的计算公式,如式(4.14)所示:

  g——门窗、幕墙中透光部分的太阳辐射总透射比,依照国家标准GB/T2680的规定计

  ?——门窗、幕墙中非透光部分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K——门窗、幕墙中非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W/(m2.K)]Ag——门窗、幕墙中透光部分面积(m2);

  Af——门窗、幕墙中非透光部分面积(m2);Aw——门窗、幕墙的面积(m2)。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外窗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某个朝向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该朝向各个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按各自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针对不同外窗开启形式,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方式如下:

  以外上悬窗扇为例,开启扇下缘框扇间距、空气流通界面如图所示。开启扇面积计算方式如公示1所示,空气流动界面计算方式如公式2所示。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Ee——冷源设计耗电功率(kW)。对于离心式、螺杆式、涡旋/活塞式水冷式机组,Ee包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供暖。高档旅馆、病房、医院等建筑可考虑冬季供暖。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的规定。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夏季减少得热和充分的利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段的自然通风。

  建筑的主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西向:西偏北60°~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东向:东偏北60°~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60°和东偏南60°)。

  外窗透光部位的规定:1)外墙上的外窗,窗面积是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2)外墙上的凸窗,当凸窗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取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当凸窗侧面也为透光窗时,外凸窗的透光侧面按实际面积和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顶部透光面按天窗计算与处理。

  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该朝向玻璃(或其它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不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建筑及公寓建筑的100m以下部分,基本功能房间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30%;透光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外墙透光面积10%的有效通风面积。

  同一房间若同时存在外窗和透光幕墙,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可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对上悬窗、下悬窗或中悬窗,当开启角度不小于45°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取为开启扇面积。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坡屋顶的规定:当坡屋顶的坡度(坡屋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等于75°时,坡屋顶以实际面积按平屋顶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同坡度的天窗也按水平天窗计算与处理。当坡度超过75°时,坡屋顶按对应朝向的立面外墙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的天窗相应按立面外窗计算与处理。

  建筑设计应充分的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4.1.11的规定。表4.1.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节能材料或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当选用的建筑材料热工性能不明确时,应以法定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向外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计算外墙承重墙的热工参数时,承重墙的厚度取值应等于与之连接的填充墙厚度及承重墙自身厚度的较小值。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一定要符合表4.2.2的规定。

  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要求。当选用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W不明确时,应以法定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测报告或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当设置外遮阳装置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SHGC·SD,SD为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

  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同于遮阳系数(SC)值,遮阳系数(SC)的定义为透进玻璃、门窗、透光幕墙及其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进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mm厚的透光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3mm玻璃太阳能总透射比理论值为0.87。因此可按SHGC等于SC乘以0.87进行换算。常用外窗的遮阳系数SC参考本规范附录表H-2,或核查企业的产品资料。

  外凸窗的顶部透光面应满足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要求,立面透光面应满足相应朝向的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要求,底部透光面在选型时可不考虑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的限制。

  太阳能光电(或集热)玻璃(或幕墙)用在建筑外围护结构时,其太阳能板部分可不考虑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的限制。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的新方法》GB/T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当外窗确需选用推拉窗时,其外窗气密性能应达到GB/T7106规定的3级及以上。

  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上述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4.2.5取值。

  注:K为外墙或屋面为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传热系数,单位W/(m2.K)。

  建筑门窗应优先采用绿色节能标识门窗。门窗型材应采用隔热和力学性能优良的复合型材(如铝塑共挤型材、铝木复合型材、断桥铝合金型材等),限制采用隔热性能差或强度低变形大的型材(如普通铝合金型材、普通PVC塑料型材等);门窗幕墙的玻璃应采用镀膜玻璃(包括阳光控制膜、Low-E膜等)、贴膜玻璃(包括阳光控制膜、Low-E膜等)等遮阳型的玻璃系统,或采用由上述玻璃品种组合的中空玻璃。

  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朝向的玻璃窗和玻璃幕墙,宜采取各种固定或活动式外遮阳措施;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办法来进行遮阳。

  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或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防止空气渗透措施。

  宜在窗间墙和天花等部位采取保温隔绝热量的措施;在非透光幕墙面板背后的空间采用高效、耐久的保温材料来保温。

  当采用双层玻璃幕墙时,宜采用空气外循环的双层形式;空调房间的双层幕墙,其夹层内宜设置能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并宜采用智能控制。

  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宜依据建筑功能和建筑节能的需要,采用智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或通风换气系统。智能化的控制管理系统宜能感知天气变化,并能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或通风换气装置等进行实时控制。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整体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整体透光面积(含全玻幕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屋面传热系数应不大于0.9W/m2.K;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m2.K;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一定要符合表4.2.2的规定。当满足上述基础要求时,才可以进行权衡判断。

  计算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使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不超过限值。调整后不超过参照建筑全年空调能耗限值的建筑,可判定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根据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核查设计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使之满足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光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物,其热惰性指标小于2.5的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仍应满足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规定。

  计算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时,可采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作为计算工具。

  在建筑总平面的规划设计阶段和建筑平面的初步设计阶段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利用自然通风。

  计算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是不是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规范第4.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计算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与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面积的比值,检查是不是满足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面积直至符合相关规定。

  计算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与屋顶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规范第4.3节的办法来进行权衡判断。

  计算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K,其中外墙、屋顶应计算平均传热系数Km,检查是不是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规范第4.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计算出的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外窗玻璃(或其它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

  比是不是满足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通过查表4.2.2,查出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限值,检查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是不是满足本规范第

  检查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光部分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相关规定。

  按照本规范第4.2.3条要求,选用合适的外窗和透光幕墙类型,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外窗和透光幕墙的气密性要求。

  集中空调系统在通风季节,宜有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条件,不宜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段启动制冷机。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采用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和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热电厂或工厂余热的建筑,宜推广利用电厂或工厂余热的供冷、供热技术。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比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当采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没办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在具有稳定热量消耗的项目中,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的成本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通过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空调系统;

  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2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小于1.1。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9的数值;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9中数值的0.93倍;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9中数值的0.95倍。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要求: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式应符合本标准5.2.12条的规定;

  水冷定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0的数值;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0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0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5.2.11的规定。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

  (注:本条文适用于采用冷却塔冷却、风冷或蒸发冷却的冷源系统,不适用于通过换热器换热得到的冷却水的冷源系统。由于在利用地表水、地下水或地埋管中循环水作为冷却水时,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水质或水压等各种各样的因素对系统的影响而采用了板式换热器进行系统隔断,这时会增加循环水泵,整个冷源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就会下降;同时对于地源热泵系统,机组的运行工况也不同,因此,不适用于本条文规定。)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和检验测试条件检测: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13的规定。

  表5.2.13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情况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

  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变冷媒流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5.2.16的数值。

  表5.2.16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

  表5.2.18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是合理的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优先采用闭式系统。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调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调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对于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冷源设备集中设置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等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采用集中冷却的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冷却水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的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合理选用水管管径,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选择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应分别设置。

  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设计工作点的效率;Q——设计冷(热)负荷(kW);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5.3.4-3选取;α——与Σ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5.3.4-4或表5.3.4-5选取;

  对空气源热泵、溴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

  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Σ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Z——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系统来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区(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双向换气装置。

  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规定;

  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行的情况下,可采用温、湿独立控制(处理)的制冷空调系统。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5.3.13的规定。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s——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P——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ηCD——电机及传动效率(%),ηCD取0.855;

  空调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一定要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绝热材料应选用吸水性小的产品。

  当所输送介质温度相对环境和温度较高或较低,且不允许所输送介质的温度有较显著升高或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式计算;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量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够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群众活动的需要;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比较久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变频风机,并宜采用直流风机。

  当公共建筑采用多联机或分体式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室外机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设计安放位置时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排风气流的相互干扰,设计搁板构造时应有利于空调机吸入和排出气流的通畅,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80%以上。

  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中的基本功能房间可不再分区控制各区域温度,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比较久,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设计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在系统设计时其新风风道尺寸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新、回风管上宜设置全自动的防火调节阀或全自动的多叶调节阀;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调区内,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比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从始至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空调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V10000m3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调系统。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尽量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施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直接数字控制管理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应依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对于装机容量较大、设备台数较多的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管理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调速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根据房间温度,对通风设备一般会用的操控方法有: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电气系统模块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率节约能源;应选用节能型变配电设备,和高效率的动力及照明用电设备,提高电能利用率。

  应根据当地电网及用户的条件和特点,在经济合理前提下,可使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碳能源技术。

  按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GB50314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考虑系统的实用性和适用原则,宜适当超前。

  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缩短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对于大型的公共建筑,其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

  经济前提下,异步电机可采取就地补偿,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线路损耗。对于三相不平衡或单相配电的系统,宜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容量及功率因数应按当地供电单位规定,及国家规范《供配电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50052要求设计。

  应合理调整负荷,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实现变压器经济运行。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值和负载损耗值应不高于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及能效等级》GB20052相关规定。

  电缆应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选择截面,且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还应按电压损失及短路热稳定校验其截面;并满足短路、接地故障的灵敏度要求。

  应采取措施抑制非线性负荷产生的高次谐波,提高用电电能质量。当供电变压器的非线%时,变压器宜作降容处理。

  下列公共建筑应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其他公共建筑宜依据建筑规模及使用需求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大于5000m2,且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

  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应在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信息中心系统、厨房及相关系统的出线回路上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

  本规范第6.3.1条中规定应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所采集的分类能耗、分项能耗数据应传输至市级数据中心。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与检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建筑物夜景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行业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其他公共建筑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

  除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白炽灯外,照明光源不得使用白炽灯。当一定要采用白炽灯时,其功率不允许超出100W。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选用高效气体放电灯时,应使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并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在满足眩光和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敞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公共建筑基本功能场所的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

  公共建筑中需要二次装饰的场所,装饰时亦需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以及照明灯具效率值。

  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上的要求等情况,对照明系统来进行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照明控制方式。

  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视各自的需求,分别采取了声控、光控、定时、感应及手动等控制方式。

  当房间或场所内灯具数量不少于2套时,应分组控制,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

  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照明控制管理系统对电气照明自动控制;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管理系统对电气照明调光控制。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实用功能、建筑物规模、建筑物采用不一样形式冷源空调系统等因数进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以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建筑物的应用价值。

  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空调、照明、给排水、电梯、扶梯等系统来进行监控管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GB50314中的有关规定。

  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

  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下,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管理方便。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

  给水系统应充分的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认可时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上的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和用水点处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不同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分设计量水表,水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卫生器具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关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的规定。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下,不应采取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热水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5中的限定值。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7.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位置宜靠近热水用水量较大的建筑或部位,并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

  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或距离集中热水站室较远的个别用户,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中,热水用量较大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且热水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当采用同程布置困难时,应采取保证干管和立管循环效果的措施。

  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配水支管设可调式减压阀减压等措施,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式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选用。

  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

  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并网供电的照明装置替代部分电光源照明。

  在公共电网没办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其太阳能保证率应满足表8.2.4的要求。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

  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指标(当围护结构的设计指标不能达标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全年空调能耗指标的计算(当围护结构的设计有任何一项不满足本规范第4.1.4、4.1.8和4.2.1条时,则应进行该项计算);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全年空调能耗指标的计算应包括:输入的边界条件、采用的模拟软件、输出结果、输出结果分析等;

  填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表A.0.2-1)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表A.0.2-2);同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Dm≥2.5,Km≤0.8; Dm2.5,Km≤0.4(D<2.5的轻质屋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该朝向玻璃(或其它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

  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不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建筑及公寓建筑的100m以下部分,每个房间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30%。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建筑及公寓建筑的100m以下部分,透光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外墙透光面积10%的有效通风面积。

  当外窗确需选用推拉窗时,其外窗气密性能应达到GB/T7106规定的3级及以上。

  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第5.1.3

  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的规定。

  除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

  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的电驱动单元式空调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

  量和扬程,确保水泵设计工作点在高效区,并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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