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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逐步加强我区建筑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工作管理,明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区具体落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节能执行标准。2022年4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及围护结构、机电系统改造的装饰装修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15-2021)。当标准具体条文存在国家标准与深圳市现行区域标准不一致时,从严执行。
二、二、关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梅彩片区、深港科学技术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及环中心公园活力城区新建项目,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运行;标志性、示范性建筑项目按最高星级标准建设。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上述项目以获得评价标识作为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判定依据。鼓励其他项目按照较高等级绿色建筑规定要求设计、建设、运行并申请相应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三、关于施工图设计抽查。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于施工图抽查环节在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提交绿色专篇(包含绿色建筑预评价结论,如项目按有关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一并提交装配式技术认定结论),未提供对应文件或设计内容不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不可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已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补充提交绿色建筑预评价意见。
四、关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许可事项,建筑设计企业在竣工验收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4-2021)、《绿色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SJG67-2019)等标准要求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如项目按有关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一并对装配式建筑内容做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我局在完工验收环节对项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做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
五、关于既有建筑能耗管理。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建筑能耗数据接入市、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上述公共建筑运行能耗超过国家和深圳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能耗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必须实施节约能源改造。我局将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超限额建筑进行能耗公示。
六、其他要求。各相关的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招标、设计、施工、验收、销售、交付、运营管理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我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管控,对违反《条例》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条款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