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核检验,其质量一定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核检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1.1.3结构用普通混凝土的配制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级,水泥的碱含量不能超过0.6%。
2.1.1.4水泥在使用前,应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并满足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相关报告各项品质指标齐全,包括: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全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2.1.2.1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有关法律法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法律法规,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2.1.2.2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粉煤灰应采用I级或II级产品,碱含量不大于1.5%。III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
2.1.3.2要求低碱活性骨料,砂的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大于3.0%;泥块含量小于1.0%,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2.1.3.3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测验证的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2.1.4.2要求使用低碱活性骨料,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大于1.0%,泥块含量小于0.5%,
2.1.4.3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测验证的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2.1.5.1普通混凝土可依照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使用外加剂,但必须根据所用水泥品种、矿物掺合料、工程对象和施工工艺由试验确定其种类、含量等技术参数。
2.1.5.2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剂匀质性两方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外加剂匀质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PH值、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
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和当地的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9)。
4.1、基本要求:建筑混凝土的质量水平应满足混凝土相应的现行国家、行业的全部有关要求与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GB/T 14902-2016。
4.2.1、运送时,运输车应保持混凝土搅拌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离析现象,且根据泵送混凝土规程以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
4.2.2、任何情况均严禁加水,即:乙方司机及其他人员在运送和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向混凝土罐车中加水。
4.2.3、搅拌站一定要保证砼供应速度,合格混凝土相邻两车间隔严禁大于X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混凝土。
7、环保要求:乙方在保证提供符合国标的合格产品的同时,满足业主、监理、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符合GB50325—2001环保标准和技术交底要求,在与所采用的技术规范不同时,按较高要求的技术规范执行。
4、投标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做到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
1、结算方式: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对混凝土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相关单证进行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相关单证不符合相符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退货或予以更换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一同签认的送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3、投标方须开具符合国家税收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招标方凭合规的发票付款,因投标方没办法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方有权拒绝付款,且由发票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投标方承担(如未提供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买卖、时间段网络查询等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方承担,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要由投标方负责,投标方的做法将被视为不诚信供方,清理出河北建设集团供方名录)。
(3)投标人投标报价经评审判定存在很明显故意重大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
2、投标方在货物全部供齐之前,不得因资金问题停止供货,影响正常施工,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3) 投标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方施工场区内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4) 车辆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内移动,由于车辆和人员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律由投标方负责;
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须由招、投标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到招标方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