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修建以及既有修建节能改造工程的修建节能与可再生动力修建使用体系的规划、施工、检验及运转办理必定得履行该标准。
《标准》提出,新建修建群及修建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次出产的动力使用创造条件,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建造计划和初步规划文件应包含修建能耗、可再次出产的动力使用及修建碳排放剖析陈述。施工图规划文件应清晰修建节能办法及可再次出产的动力使用体系运营办理的技能要求。
《标准》还提出,修建能耗计算应包含:修建耗电量;耗煤量、耗气量或耗油量;会集供热耗热量;会集供冷耗冷量;可再次出产的动力使用量。